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754號聲請人 游健國 相對人 張宏麒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37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3年12月10日│1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2││││││││├──┼───────┼────────┼───────┼───────┼─────┤│002│103年12月10日│1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3││││││││├──┼───────┼────────┼───────┼───────┼─────┤│003│103年12月10日│1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4││││││││├──┼───────┼────────┼───────┼───────┼─────┤│004│103年12月10日│1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5││││││││├──┼───────┼────────┼───────┼───────┼─────┤│005│103年12月10日│1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6││││││││├──┼───────┼────────┼───────┼───────┼─────┤│006│103年12月10日│1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7││││││││├──┼───────┼────────┼───────┼───────┼─────┤│007│103年12月10日│15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8││││││││├──┼───────┼────────┼───────┼───────┼─────┤│008│103年12月10日│2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59││││││││├──┼───────┼────────┼───────┼───────┼─────┤│009│103年12月10日│2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0││││││││├──┼───────┼────────┼───────┼───────┼─────┤│010│103年12月10日│2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1││││││││├──┼───────┼────────┼───────┼───────┼─────┤│011│103年12月10日│2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2││││││││├──┼───────┼────────┼───────┼───────┼─────┤│012│103年12月10日│25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3││││││││├──┼───────┼────────┼───────┼───────┼─────┤│013│103年12月10日│5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4││││││││├──┼───────┼────────┼───────┼───────┼─────┤│014│103年12月10日│5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5││││││││├──┼───────┼────────┼───────┼───────┼─────┤│015│103年12月10日│5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6││││││││├──┼───────┼────────┼───────┼───────┼─────┤│016│103年12月10日│6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7││││││││├──┼───────┼────────┼───────┼───────┼─────┤│017│103年12月10日│6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8││││││││├──┼───────┼────────┼───────┼───────┼─────┤│018│103年12月10日│1,0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69││││││││├──┼───────┼────────┼───────┼───────┼─────┤│019│103年12月10日│6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70││││││││├──┼───────┼────────┼───────┼───────┼─────┤│020│103年12月10日│1,0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71││││││││├──┼───────┼────────┼───────┼───────┼─────┤│021│103年12月10日│3,00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日│47607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