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盧筱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2月2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05848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筱麗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保險套叁枚及現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2月18日下午7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之5。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2,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 何偉文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保險套3枚、現金2,2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3枚及現金2,2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及因之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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