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麗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9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132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鞋子壹雙(即玖拾玖年度保字第參捌陸貳號扣押物品)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郭麗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4月2日確定,100年4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鞋子1雙(即99年度保字第3862號扣押物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麗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4月2日確定,100年4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資料屬實,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該案扣案之仿冒「CNANEL」商標之鞋子1雙(即99年度保管字第3862號扣押物品),係商標法第82條之物品,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