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207號、99年度緩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宏國小 瑪莉 機台壹台(含IC板壹塊)及機台內之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素梅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13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4月1日確定,100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宏國小瑪莉機台1台(含IC板1塊)、賭資新臺幣(下同)1400元(詳99年保管字第153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素梅因犯賭博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18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113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9年4月1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203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0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宏國小瑪莉機台1台(含IC板1塊)及機台內之現金1,40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係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