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牧佳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領取記錄影本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