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2弄16號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1,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上訴人僅繳納15,690元,尚應補繳2,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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