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93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及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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