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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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二00六) 洪法民 一初字第0四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
二、前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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