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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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巷50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