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