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7號具保人甲○○被告乙○○61歲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