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 石燕良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 律師被告 胡智耀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石燕良、被告胡智耀2人本人應到場。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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