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宏鼎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碧穎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腸旺 肉品商行即 鄭旭峰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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