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4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祥華(死亡)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有規定。
二、被告尹祥華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以作為證據,依法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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