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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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告 朱文種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邱○○之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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