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鍾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
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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