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鍾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
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