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抗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9號抗告人即被告 蘇文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卷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蘇文輝(下稱抗告人)聲請閱取民國(下同)107年4月2日撤回上訴狀之信封,原法院卻只給閱107年4月2日撤回上訴狀,抗告人若於107年4月2日向原法院撤回上訴的話,理應附有「信封」(即貼有郵資之信封)1個,才能讓「撤回上訴狀」寄至原法院,假若無信封包覆「撤回上訴狀」,實難以合法將「撤回上訴狀」寄至原法院,為此不服原法院駁回抗告人聲請閱取107年4月2日「撤回上訴狀」之貼有郵資信封1個,請求撤銷原裁定,依法給予閱取上開信封,以利抗告人持此信封作為日後聲請再審之用等語。
二、經查,本院調取抗告人誣告案件之相關卷宗查閱,卷內確無抗告人聲請閱取之信封存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係以107年4月11日花院 嶽刑良 106訴273字第004378號函檢送107年4月2日撤回上訴狀1件至本院,故原裁定以卷內並無抗告人欲聲請閱取之信封為由,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