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康民 原告永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琇昭 被告劦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一部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本件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行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一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