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九號
上訴人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九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