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0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台灣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參拾萬元│BB二九八八二六││││││││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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