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
乙○○ 陳秋綺 己○○丁○○辛○○
庚○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訴字第二二六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