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1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4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所執請求准予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之本票3紙,其到期日分別為84年11月26日及84年12月26日,均已罹於3年之時效,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相對人執已罹於消滅時效之3紙本票向鈞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抗告人不服,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或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存在時,應由發票人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實體法律關係,且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為形式審查,尚不得審酌關於實體事項之事由。又按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縱本票已罹於時效,為裁定之法院亦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時效消滅事由。況非訟事件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許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應認抗告為無理由,而逕予駁回(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而已,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抗告人並不否認其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且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並無不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情形,至抗告人所指系爭本票已罹於3年請求權時效一節,依上開說明,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審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張季芬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8年度抗字第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84年8月26日│300,000元││84年11月26日│84年11月27日│0000000││├──┼──────┼────────┼────────┼───────┼───────┼───────┼──┤│002│84年9月26日│300,000元││84年12月26日│84年12月27日│0000000││├──┼──────┼────────┼────────┼───────┼───────┼───────┼──┤│003│84年9月26日│300,000元││84年12月26日│84年12月27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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