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洪輝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