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交,並查報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及提出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交、查報、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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