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交,並查報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及提出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交、查報、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