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展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30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鄭進興 告訴被告曾國展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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