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訴人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忠
王俊翔 被上訴人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張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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