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514號追加原告 林徐淑美 追加原告與被告 曾鈴娥兆群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書狀,請求被告應給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16,55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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