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25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雅慧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雅慧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於111年7月13至23時許」更正為「於111年7月13日23時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王雅慧(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前,坦承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予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併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1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鄒秀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654號

  被   告 王雅慧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雅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6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絕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7月13至23時許,在高雄市○○區○○0巷00號3樓居所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偵辦 蔡明科 (另案偵辦)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持本署鑑定許可書,於111年7月14日9時40分許,對其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與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雅慧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與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有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警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00000000)、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11年7月27日、轉碼編號:A00000000)附卷可資佐證,本件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雅慧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係以一施用行為,同時同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一行為同時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許育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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