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博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博翔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翔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4年2月+1年2月=5年4月)。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皆係其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所為,罪質相同,犯罪手段亦相類似,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9年5月至同年7月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各罪仍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斟酌全體犯罪應予非難評價之程度,暨受刑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書面陳述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共10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9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6月24日
109年6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
109年5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109年6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40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40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58、5211、5503、6111號、110年度偵字第75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6日
111年1月27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5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6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109年6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
109年7月1日至同年月2日;109年7月2日
109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58、5211、5503、6111號、110年度偵字第7545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58、5211、5503、6111號、110年度偵字第7545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12月6日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50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