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二)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二)字第6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冒名 郭俊宏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