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
弄7號被告丁○○
5樓法定代理人 張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2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15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元,尚欠新台幣13,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