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甲○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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