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70號原告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被告甲○○
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