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乙○○
弄2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