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08號聲請人 陳俊良 相對人 蘇富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富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釋明本票各別提示日為何及各別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不得早於各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