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夢琳具保人陳廣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97號,午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廣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廣山因被告陳夢琳犯恐嚇取財案件(105年度執字第5356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夢琳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01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紙、臺灣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