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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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水將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代理人 鄭慧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育嫻┌─────────────────────────────────────┐│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偉成水電材│合作金庫銀│104年12月10│14,459元│DJ0000000││││料有限公司│行北三峽分│日││││││ 呂錦龍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