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利息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按17.8%年利率計算,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契約書所載,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然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