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童有德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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