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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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葉勝利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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