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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