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叁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又附表編號1、3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悉合於減刑條件。再附表編號2之所犯法條,非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亦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各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月4日、95年1│自95年8月8日起至95│95年11月6日│││月14日(原聲請書漏│年8月29日止(原聲││││載為95年1月4日)│請書誤載為95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關年度案號│第491號│字第1874號│509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814│95年度訴字第782號│96年度基簡字第127號││││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4日│95年11月30日│96年1月24日│││年.月.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814│95年度訴字第782號│96年度基簡字第127號││││號││││├────┼─────────┼─────────┼──────────┤││判決│95年10月4日│96年1月2日│96年2月26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原聲請書漏│10條第1項││││載第3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字第111號(原聲請│字第111號(原聲請│733號│││書載為基隆地檢95年│書載為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89號)│度執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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