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聯通資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4年12月27日│15,000元│AS0000000│││1││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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