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義鵬
選任辯護人陳珈容律師
易帥君 律師
被告 蔣約蘭
選任辯護人 陳柏諭 律師
被告 宋欣修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邱宇彤 律師
林更祐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151、52152、57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義鵬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蔣約蘭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施旺典犯 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蔣約蘭、嚴義鵬、宋欣修、施旺典於民國112年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蔣約蘭負責至飛機群組招攬有詐騙網站需求之詐騙集團客戶,嚴義鵬則負責各種詐騙網站(如台股、虛擬貨幣交易所、網路商城)架設、維護管理之工程師,宋欣修、施旺典負責擔任與詐騙網站之經營客戶聯繫詐騙網站使用狀況之客服人員。蔣約蘭、嚴義鵬、宋欣修、施旺典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蔣約蘭自112年6月間起至113年10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招攬詐騙網站需求之詐騙集團客戶後,並提供網頁範本及客戶需求方向給嚴義鵬,再由嚴義鵬製作虛偽不實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及其他各種詐騙網站,並向境外域名商NextCLi公司註冊網路域名,網域費用則由嚴義鵬之 幣安 錢包地址「TSZpDGyaXU7ubif6sAP4rQdgLPnFrm6UBL」向NextCLi公司付款,製作完畢後,再由嚴義鵬提供使用者測試帳號及後台帳號、密碼給蔣約蘭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使用,宋欣修、施旺典則加入詐騙集團客戶所屬飛機群組,負責即時將客戶所遭遇之問題,透過渠等共同加入之飛機暱稱「奇門遁甲工程反應」群組反映予嚴義鵬,由嚴義鵬即時處理及維護,以利詐騙網站順利運作而繼續從事網站詐騙。嗣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初起在網際網路、社群平台公開刊登詐騙廣告,並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致渠 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至虛偽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註冊會員,並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或轉帳USDT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提供之電子錢包,再由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將上開款項轉出或提領殆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二、案經 郭怡伶 、 林怡瑛 、 謝翔宇 、 林稚揚 、 林哲安 、 賴柏宇 、 黃豐 家、 王俊棋 、 劉姿吟 、 蔡雅婷 、 林子芸 、 張庭豪 、 曾昭榮 、 郭秉儒 、 徐偉茗 、 楊瀚翔 、 嚴振茗 、 任慧真 、 劉士豪 、 陸郁涵 、 施雅昀 、 邱慧汝 、 張芸晴 、 林微純 、 邱婉菱 、 曾玟潔 、 塗姵瑄 、 吳武駿 、 徐世寰 、 黃政嘉 、 黃琮富 、 古宸寧 、 利宇蓉 、 張芸蓁 、 王柏翔 、 曹淯棋 、 楊晏妮 、 吳博凱 、 張雅婷 、 許敏慧 、 林佑穎 、 蕭世馨 、 陳思縈 、 鍾玉蕾 、 蔡志培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蔣約蘭、嚴義鵬、宋欣修、施旺典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被告4人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4人涉及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郭怡伶、林怡瑛、謝翔宇、林稚揚、林哲安、賴柏宇、 黃豐家 、王俊棋、劉姿吟、蔡雅婷、林子芸、張庭豪、 沈郁邦 、曾昭榮、郭秉儒、徐偉茗、楊瀚翔、嚴振茗、任慧真、劉士豪、陸郁涵、施雅昀、邱慧汝、張芸晴、林微純、邱婉菱、曾玟潔、塗姵瑄、吳武駿、徐世寰、黃政嘉、黃琮富、古宸寧、利宇蓉、張芸蓁、王柏翔、曹淯棋、楊晏妮、吳博凱、張雅婷、許敏慧、林佑穎、蕭世馨、陳思縈、鍾玉蕾、蔡志培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此外,復有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㈡另上述證人於警詢時未經具結之筆錄,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4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然本院認定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時,不採上開證人於警詢之筆錄為證,縱就此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4人自白外之補強證據,自仍得認定被告6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堪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4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6所示之行為後,因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4人上開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惟本案情形於修正前、後均符合洗錢行為之定義。又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則移列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新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核被告4人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20、22、24至4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4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目的單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從一重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6部分,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4人就其等所犯部分,及其他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被告4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被告4人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又按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4人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等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4人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4人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犯洗錢罪,已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原應對被告4人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是其等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⒉至被告蔣約蘭之辯護人固為被告蔣約蘭辯護: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係因一時失慮而實施本案犯行,以被告犯罪情節觀之,實有情堪憫恕之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等語(本院卷四第213頁)。惟查,被告蔣約蘭之辯護人所稱上情,應屬犯後態度、犯罪動機及情節等量刑輕重斟酌事項,核無刑法第59條之減刑事由。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分擔上開任務,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4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被告4人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被告嚴義鵬並履行部分調解條件),再參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末衡被告4人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分別審酌被告4人所犯犯行之犯罪時間,並衡被告4人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㈧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而依被告4人歷次所述關於附表四所示款項來源,顯可認定係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是扣案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物,均係用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無合理來源之財產,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同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再被告蔣約蘭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的犯罪所得是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等語:被告嚴義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犯罪所得是400萬元等語;被告宋欣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犯罪所得是15萬元;被告施旺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犯罪所得是21萬元等語。惟審酌被告嚴義鵬業履行部分調解金額共計111萬5,550元,堪認被告嚴義鵬已無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是若仍就上開111萬5,550元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上開111萬5,550元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被告嚴義鵬犯罪所得288萬4,450元(即400萬元-111萬5,550元=288萬4,450元),及被告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如附表五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之其餘款項,業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已非屬被告4人所有或仍在其實際持有中,難認被告4人就所隱匿之財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未經查獲,故該等款項自毋庸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另其餘卷附扣案物,依卷附資料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交付現金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電子錢包地址/銀行帳戶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郭怡伶
113年7月22日20時4分許
441萬元
TWvqRxEnoAm2wgLaygBmagzn3jz9Gx9kCR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5日13時2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郭怡伶,佯稱提供「intel1igentloiu.com」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郭怡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
2.域名:intelligentloiu.com。
2
林怡瑛
113年7月17日12時15分許
3萬元
遠銀受託現代財富科技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3日13時4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林怡瑛,佯稱提供「TCPC」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怡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
書附表
編號2
。
2.域名:
techno
loeica
lbick.
com。
113年7月18日某時許至同年月30日後某時許
157萬元
TNHXwbfZkZb6FacWPpMdzMyT6wtyqGnzfY
3
謝翔宇
113年7月18日7時56分許
1,2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謝翔宇,佯稱提供「KING」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謝翔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
。
2.域名:kingvgui.com
。
113年7月25日17時24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5日18時44分許
4萬8,000元
4
林稚揚
113年7月21日12時許
130萬元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四段577巷內「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小」校門口前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9日1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社群軟體X聯繫林稚揚,佯稱提供「DIRECT」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稚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付左列金額。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
。
2.域名:
diectf
und.co
m。
5
林哲安
113年7月16日15時49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林哲安,佯稱提供投資博弈平臺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哲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5
。
2.域名:kingtisa.com
。
113年7月6日13時16分許
3萬8,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6日13時17分許
1萬元
113年7月6日13時19分許
1萬4,000元
113年7月2日18時6分許
1,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0日19時2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0日19時29分許
5萬元
113年7月10日19時30分許
4萬元
113年7月10日19時31分許
1萬8,000元
6
賴柏宇
113年7月12日15時18分許
1,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1日15時5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賴柏宇,佯稱抽到投資VIP群的資格,如欲加入群組需繳納會費云云,致賴柏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6
。
2.域名:kingtisa.com
。
7
黃豐家
113年7月8日15時53分許
1,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8日6時3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黃豐家,佯稱如欲加入聊天室群組須繳納費用,又提供「KINGOnlineServe」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豐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7
。
2.域名:kingqicv.com
。
113年7月12日18時53分許
5萬元
113年7月12日18時53分許
1萬8,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王俊棋
113年7月3日21時33分許
3萬9,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王俊棋,佯稱提供「Topcoin」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俊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8
。
2.域名:topcoinhibv.com。
113年7月3日21時35分許
3萬9,000元
113年7月12日12時32分許
4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2日12時33分許
4萬元
113年7月13日14時1分許
4萬2,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3日14時2分許
3萬6,000元
9
劉姿吟
113年7月9日14時59分許
100萬元
TBPnMFFLR1rtZeiH1wUPmJqdqMXY167VXs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劉姿吟,佯稱提供「DTWE」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姿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9
。
2.域名:
settlemenvwer.com
。
10
蔡雅婷
113年7月9日12時6分許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9日12時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雅婷,佯稱提供「SuperStar」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0
。
2.域名:superijvlu.com。
113年7月9日12時7分許
10萬元
113年7月10日12時13分許
10萬元
113年7月10日12時15分許
10萬元
113年7月11日0時1分許
10萬元
113年7月11日0時2分許
10萬元
113年7月9日12時25分許
20萬元
TXYd75enMfNQuBLMTro5wYL2zbZbhN5Bq7
113年7月11日12時25分許
20萬元
113年7月11日11時13分許
20萬元
11
林子芸
113年7月1日11時42分許
125萬元
TUasY5j6hAZDyCvAjWMLr7nWoiEoT2a4G(起訴書記載為TUasY5j6hAZDyCvAjWMLr7nWoiEoT2a4Gc,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至7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子芸,佯稱提供「MAX」、「MaiCoin」APP及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子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1
。
2.域名:
Superfyuio.com。
113年7月2日11時49分許
113年7月3日12時11分許
12
張庭豪
113年7月1日18時8分許
1,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張庭豪,佯稱如欲加入色情群組需繳交會員費云云,致張庭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2
。
2.域名:kingkiiaru.c
om。
13
沈郁邦
113年6月24日20時12分許
4萬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1日19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沈郁邦,佯稱要求沈郁邦幫忙註冊「Unicom」投資網站平臺帳號即可申請代言費,又稱因系統操作失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沈郁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3
。
2.域名:
unicom
giop.c
om。
14
曾昭榮
113年6月29日17時12分許
5萬元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6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曾昭榮,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昭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4
。
2.域名:
topcoinlijv.com。
113年6月29日17時13分許
2萬8,000元
15
郭秉儒
113年6月29日13時47分許
1,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9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郭秉儒,佯稱提供「topcoin」投資網站網址連結,如欲加入群組須轉帳入會費云云,致郭秉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5
。
2.域名:
topcoi
nlijv.
com。
16
徐偉茗
113年6月14日20時12分許
4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徐偉茗,佯稱可指導投資TOPCOIN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偉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6
。
2.域名:topcoinijlv.
com。
113年6月14日20時57分許
2萬6,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6月21日18時57分許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1日19時24分許
5萬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2日15時4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2日17時2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楊瀚翔
113年6月20日16時12分許
1,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瀚翔,佯稱提供「TopcoinOnlineServe」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並儲值,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7
。
2.域名:topcoinijlv.
com。
113年6月24日17時14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4日17時19分許
3萬元
113年6月24日17時20分許
1萬8,000元
18
嚴振茗
113年6月20日20時
33分許
1,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嚴振茗,佯稱如欲加入私密群組,需繳交入會費云云,致嚴振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8
。
2.域名:
topcoi
nijlv.
com。
19
任慧真
113年5月23日18時19分許
19萬1,000元
TUC5LjkLWD7pDDcZXkrR32hvoon9UEALKY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任慧真,佯稱提供「N」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任慧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9
。
2.域名:
revenueifjx.
com。
113年6月5日14時52分許
113年6月14日19時57分許
TVGD6GhTqkQdaupvaykL5nt3MoA7uZ6e4g
20
劉士豪
113年5月2日17時21分許
700萬元
TYP7pfiMw1rfotxb749PFoxNyM65ZW9Yod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劉士豪,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劉士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0
。
2.域名:
revenuecjeh.com。
113年5月14日15時32分許
113年5月21日17時9分許
113年5月28日12時18分許
113年6月3日12時29分許
TVGD6GhTqkQdaupvayKL5nt3MoA7uZ6e4g
21
陸郁涵
113年5月2日某時許至同年月21日後之某時許
273萬元
TGJiRdj2dpjeMN6qDJU81fVSkVCEi7F2j4、TVGD6GhTqkQdaupvayKL5nt3MoA7uZ6e4g、TWhBixP5AcGij2885p6bebdmEHcvN9q3X8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陸郁涵,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陸郁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1
。
2.域名:decentralizatzhjqb.com
。
22
施雅昀
113年7月18日20時34分許
3萬元
TUz4Q8ncjLZJL5HgVRDeRgkyv7ngULCF9c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4日23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施雅昀,佯稱提供「AICP-世界領先的區塊鏈數字資產交易平臺」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施雅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2
。
2.域名:intelligentsjea.com。
113年7月23日17時34分許
13萬3,000元
113年7月29日17時1分許
10萬元
113年8月1日14時20分許
10萬元
23
邱慧汝
113年7月30日13時10分許
44萬元
TJbHtpGop1ctkGD61PnjbTQg327ZB2DmVC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6日19時14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邱慧汝,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邱慧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蔣約蘭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宋欣修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施旺典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3
。
2.域名:
techno
logica
lcbnv.
com。
113年8月5日13時12分許
49萬元
113年8月7日17時9分許
20萬元
113年8月9日15時39分許
165萬
元
TMhb9ckYcpMekcPUaN1825xt4YjSYPvun3
24
張芸晴
113年7月8日18時10分許至同年月15日後之某時許
24萬1,200元
TXv6Mwsa7H4uQrvCSYrKxgqqfeKpraT4fS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0日20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張芸晴,佯稱提供「BitoPro」、「OKX」APP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芸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4
。
2.域名:
settlemenvjkn.com
。
25
林微純
113年6月18日17時7分許至至同年月26日19時16分許後之某時許
225萬元
TJr9jfreWjc7HEqQqqHkbJDBLiQ5ab7fMH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林微純,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及「OKX」APP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微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5
。
2.域名:
settlemendtrn.com
。
26
邱婉菱
113年6月22日20時11分許至同年7月11日22時14分許後之某時許
10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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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6日2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邱婉菱,佯稱提供「DTWE」、「BitoPro幣託交易所」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邱婉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6
。
2.域名:
settle
menpli
o.com
。
27
曾玟潔
113年6月13日22時7分許
3萬元
TD7iKFt67PU7to8dp2RG1xe2PUSgBkHzgF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曾玟潔,佯稱提供「WSML」、「BitoPro幣託交易所」、「OKX」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曾玟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7
。
2.域名:
volati
lityig
h.com
。
113年6月19日11時7分許
170萬
元
113年7月2日15時18分許
65萬元
28
塗姵瑄
113年6月14日某時許至同年月26日後之某時許
164萬元
TAYBXuj5MmHSvqCGQE1b4mmw71A84jjTzH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塗姵瑄,佯稱提供「WSML」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塗姵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8
。
2.域名:
volati
litshj
g.com
。
29
吳武駿
113年6月14日21時54分許
1,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6日晚上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吳武駿,佯稱可以花錢加入粉絲群組交友,但需先匯款給客服提供之帳號並配合完成代言之工作室流程,並提供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依指示轉帳操作正式系統云云,致吳武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29
。
2.域名:
topcoi
nviju.
com。
113年6月20日21時12分許
7萬8,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5日17時5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6月25日17時6分許
8,000元
113年6月25日17時10分許
4萬2,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5日17時12分許
5萬元
113年6月25日17時13分許
8,000元
113年6月29日18時1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9日18時22分許
10萬1,000元
30
徐世寰
113年6月21日13時52分許
5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世寰,佯稱提供「Topcoin」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並補足資金到一定程度,即有相對應之獲利云云,致徐世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0
。
2.域名:
topcoi
nviju.
com。
113年6月21日13時54分許
2萬8,000元
113年6月22日18時43分許
5萬元
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2日18時46分許
3萬元
113年6月22日18時47分許
3,000元
31
黃政嘉
113年6月18日19時41分許
1,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黃政嘉,佯稱提供「Topcoin」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政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1
。
2.域名:
topcoi
nviju.
com。
32
黃琮富
113年5月26日15時15分許
2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Twitter、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琮富,佯稱提供「Unicom」投資網站網址連結,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琮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2
。
2.域名:
unicom
juis.c
om。
113年5月27日19時18分許
4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8日18時43分許
2萬元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30日19時28分許
2萬8,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5日11時31分許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8日12時49分許
5萬元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古宸寧
113年5月20日19時35分許
43萬4,072元
TGKPWtYbDvx5YZHa98EhKFiPKBbteJXo2F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27日1時9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m聯繫古宸寧,佯稱提供「MaiCoin」、「Max」交易所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古宸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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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名:
superv
xkjuis
.com。
113年5月28日18時54分許
34
利宇蓉
113年6月1日20時44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利宇蓉,佯稱會辦理福利抽獎,抽到的人可用1/3參加整合案獲利、有獲利專案,只需付款50萬元,即可獲取1330萬元再加月配息6.6萬元云云,致利宇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4
。
2.域名:
supera
kayex.
com。
113年6月3日18時2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3日18時3分許
4萬8,000元
113年6月3日18時1分許
4萬元
113年6月3日19時13分許
4萬2,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6月3日14時31分許
50萬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張芸蓁
113年6月11日17時8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張芸蓁,佯稱提供「SuperStar」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方案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芸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5
。
2.域名:
superv
xkjuis
.com。
36
王柏翔
113年5月9日15時27分許
568萬8,000元
TKs9xuHEJJN6K5vTGAChE5LryfAC7cbCxv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王柏翔,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柏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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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名:
revenuejuis.com。
113年5月29日16時28分許
113年6月6日19時3分許
THkbvoiEAEBRPRKlfLcPU78Nh48LURtzF9
37
曹淯棋
113年6月13日13時許
30萬元
TTDkRKuZZXjWL9Sqkrcs99qQGciwEaoXrp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曹淯棋,佯稱提供「GatewayStudio」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曹淯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7
。
2.域名:
niftyg
atejui
s.com
。
113年7月6日23時31分許
20萬元
113年7月7日0時16分許
10萬元
38
楊晏妮
113年6月5日19時40分許
1,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楊晏妮,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即可使用系統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晏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8
。
2.域名:
topcoi
njuis.
com。
113年6月13日15時30分許
10萬元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3日15時31分許
4萬2,000元
39
吳博凱
113年6月7日20時32分許
1,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0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吳博凱,佯稱提供「topcoin」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博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39
。
2.域名:
topcoi
njuis.
com。
113年6月10日20時28分許
3萬7,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張雅婷
113年6月12日14時14分許
188萬6,388元
TRMp6U93PLafpXbiMPpHzsiuven7zoidap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0日15時5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張雅婷,佯稱提供「DTWE」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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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名:
settlementjuis.com
。
113年6月20日18時44分許
41
許敏慧
113年6月19日12時41分許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許敏慧,佯稱提供「WSML」、「Bitopro交易所」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許敏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1
。
2.域名:
volati
litjui
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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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7月3日18時50分許
3萬5,000元
42
林佑穎
113年6月18日20時30分許
1萬4,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2日11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林佑穎,佯稱提供「Surfshark」APP、「WSML」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佑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2
。
2.域名:
volati
litjui
s.com。
113年7月3日18時56分許
25萬元
TTw62XyM
N8JzKHWs
V7MwCabv
JR9xBjb1
zr
113年7月9日13時34分許
43
蕭世馨
113年6月15日19時28分許
101萬5,180元
TJyD3eR66twFBUm8xEh8orEC3JVhzspayV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蕭世馨,佯稱提供「WSML」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蕭世馨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3
。
2.域名:
volatilitjuis.com。
113年7月5日16時6分許
113年7月9日15時18分許
44
陳思縈
113年6月18日19時1分許至同年6月19日19時50分許
20萬9,836元
TKro3E8WiXoCav7qpotkaopMod2DNbPs8Vi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3日12時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思縈,佯稱提供「WSML」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思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4
。
2.域名:
volati
litjui
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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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鍾玉蕾
113年7月18日17時59分許
198萬元
TKlgGgpVKTh96SYDiqPhTWZtrNMwoR2efg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鍾玉蕾,佯稱提供「AICP」、「Gvoto」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鍾玉蕾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電子錢包。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5
。
2.域名:
intel1
igentj
uis.co
m。
113年7月19日16時57分許
113年7月26日18時18分許
46
蔡志培
113年5月9日21時54分許
1,2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聯繫蔡志培,佯稱如欲入群需先繳交入群費用、並提供「BullionOnlineServe」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志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
嚴義鵬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46
。
2.域名:bullionjuis.com。
113年5月13日21時44分許
4萬3,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他8120資料卷一
①被害人沈郁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1至12、14至17頁)。
②被害人沈郁邦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8至23頁)。
③告訴人蔡志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3至36、40至44頁)。
④告訴人張庭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5、50至53頁)。
⑤告訴人黃豐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 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5至62、75至77、81至83頁)。
⑥告訴人黃豐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69至73頁)。
⑦告訴人賴柏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85至87、93至95、104至105頁)。
⑧告訴人賴柏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96至103頁)。
⑨告訴人林哲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7、115至127頁)。
⑩告訴人林哲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投資博弈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28至144頁)。
⑪告訴人謝翔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第145至152、161至166頁)。
⑫告訴人謝翔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獲利數據表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169至181頁)。
⑬告訴人張芸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3、189至196頁)。
⑭告訴人張芸晴提出之電子錢包交易明細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97至200頁)。
⑮被害人蔡雅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165填輸檢核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01至207、215至216、223至224頁)。
⑯被害人蔡雅婷提出之電子錢包交易明細網站頁面、社群軟體FACEBOOK之個人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17至221頁)。
⑰告訴人張芸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25至229、235至237頁)。
⑱告訴人張芸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SuperStar」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39至255頁)。
⑲告訴人利宇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59、267至269、315至327頁)。
⑳告訴人利宇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71至314頁)。
㉑告訴人嚴振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165填輸檢核表(第329至333、334至335、337至338頁)。
㉒告訴人嚴振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39至340頁)。
㉓告訴人王俊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41、347至356頁)。
㉔告訴人王俊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57至359頁)。
㉕告訴人楊瀚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切結書(第361、366至376頁)。
㉖告訴人楊瀚翔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78至381頁)。
2
他8120資料卷二
①被害人徐偉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第3至8、17至27、31至45頁)。
②被害人徐偉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5至16頁)。
③告訴人吳博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7、51、53頁)。
④告訴人楊晏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第55至57、62至63、74至75、77至78頁)。
⑤告訴人楊晏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64至72頁)。
⑥告訴人郭秉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告知單(第83至92、99至100頁)。
⑦告訴人郭秉儒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01至103頁)。
⑧告訴人 曾昭榮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5至107、110至114頁)。
⑨告訴人曾昭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第115至117頁)。
⑩告訴人徐世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9至121、126至131頁)。
⑪告訴人徐世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32至141頁)。
⑫告訴人黃政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3至147、151至152頁)。
⑬告訴人黃政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第153至155頁)。
⑭告訴人吳武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第157至164、173至174頁)。
⑮告訴人吳武駿提出之轉帳紀錄一覽表、時序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71、175至189頁)。
⑯告訴人黃琮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93至199、209至219頁)。
⑰告訴人黃琮富提出之郵局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轉帳交易一覽表(第205至206、221頁)。
⑱告訴人 林佑穎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23、229至241頁)。
⑲告訴人 許敏慧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43、249至256頁)。
⑳告訴人郭怡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57至261、271至272頁)。
㉑告訴人郭怡伶提出之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第273至307頁)。
㉒告訴人林怡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09至312、316頁)。
㉓告訴人林怡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投資交易紀錄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317至320頁)。
㉔告訴人劉姿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1至326、331頁)。
㉕告訴人劉姿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DTWE」網站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33、349至353頁)。
㉖告訴人林子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第361、367頁)。
㉗告訴人林子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62至366頁)。
㉘告訴人任慧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案件關懷協助表(第369、377至384頁)。
3
他8120資料卷三
①告訴人劉士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至5、9至10頁)。
②告訴人劉士豪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投資網站交易紀錄、亞太易安特虛擬通貨買賣契約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1至19頁)。
③告訴人 陸郁涵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第25至27、37至38、47頁)。
④告訴人陸郁涵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第39至46頁)。
⑤告訴人施雅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9至50、55至57頁)。
⑥告訴人 邱慧汝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1、67至69頁)。
⑦告訴人邱慧汝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71至81頁)。
⑧告訴人 林微純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83至87頁)。
⑨告訴人林微純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遭詐欺案時地一覽表(第92至98頁)。
⑩告訴人邱婉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165系統自我檢核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9至101、131至135頁)。
⑪告訴人邱婉菱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11至125頁)。
⑫告訴人 曾玟潔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37、143至145、149頁)。
⑬告訴人塗姵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1至153、157至158頁)。
⑭告訴人塗姵瑄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59至235頁)。
⑮告訴人古宸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37、251至256頁)。
⑯告訴人王柏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第257至259、270至271、288至289頁)。
⑰告訴人王柏翔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273至287頁)。
⑱告訴人曹淯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91至292、297至299頁)。
⑲告訴人張雅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01至308頁)。
⑳告訴人張雅婷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第313至315頁)。
㉑告訴人蕭世馨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1至325、333至334頁)。
㉒告訴人陳思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第335、343至345、357至363頁)。
㉓告訴人陳思縈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定型化配增益方案合約書(第347至355頁)。
㉔告訴人鍾玉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65、433至437頁)。
㉕告訴人鍾玉蕾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COINWORLD」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託管協議合約簽訂書擷圖(第377至432頁)。
㉖告訴人林稚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第439至445、451至452頁)。
㉗告訴人林稚揚提出之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56至464頁)。
4
偵52151卷
①被告蔣約蘭所使用之電子錢包位址「TFoysHELHo4oiFYTituU9sGNtso8putcBf」交易往來明細(第19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45至48頁)。
③假投資網站畫面擷圖(第59至60頁)。
④被害人會員資料一覽表(第61至62頁)。
⑤扣案電腦畫面擷圖(第63至75頁)。
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幻4134」、「Loco(蔣)」、「一堆廢話」、「Emma-kc」、群組「奇門遁甲工程反應」、「節能減碳方案」個人及成員頁面、對話紀錄擷圖(第77至79、81至126、133至164、167至174頁)。
⑦被告蔣約蘭所使用之電子錢包位址「TQ94dEpAmFQkEEhZEpk3TmbCAZevHxy9Fn」、「TLTz8iQu8xwrnukCPmU253FJZuXhiqfbTd」、「TFoysHELHo4oiFYTituU9sGNtso8putcBf」與被告嚴義鵬之幣安錢包地址「TSZpDGyaXU7ubif6sAP4rQdgLPnFrm6UBL」交易往來明細(第127至131頁)。
⑧扣案電腦內註冊網域後臺頁面擷圖(第165頁)。
⑨被告蔣約蘭、嚴義鵬相關電子錢包幣流分析圖(第175頁)。
⑩NextCLi公司回覆註冊資料、幣安錢包地址「TSZpDGyaXU7ubif6sAP4rQdgLPnFrm6UBL」用戶基本資料、幣安登入IP、IP「1㉒1⑰㉓62」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幣安錢包地址「TSZpDGyaXU7ubif6sAP4rQdgLPnFrm6UBL」、「TTDkRKuZZXjWL9Sqkrcs99qQGciwEaoXrp」、「TQ94dEpAmFQkEEhZEpk3TmbCAZevHxy9Fn」、「TLTz8iQu8xwrnukCPmU253FJZuXhiqfbTd」、「TFoysHELHo4oiFYTituU9sGNtso8putcBf」等帳戶交易明細(第177至197頁、第159至163頁)。
⑪上一層收水錢包金流分析暨165詐欺被害人分析一覽表(第199至200頁)。
⑫本院113年聲搜字第326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01至207頁)。
⑬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47號刑事簡易判決(第231至239頁)。
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95至298頁)。
5
偵52152卷一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73至77頁)。
②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派大星」、「19314皮卡丘」、「阿財」、群組「James工程反應群」、「奇門遁甲工程反應」、「三井」、「(8月B)K&F」、「NTSW」、「香港平臺」、「臺灣系統」、「(7月C)RENB&SDTB」、「(10月A)R&D」、「二元版面-月22」、「臺灣系統2」、「業務部」個人及成員頁面、對話紀錄擷圖(第79至82、169至251、315至428頁)。
③電子錢包位址「TFoysHELHo4oiFYTituU9sGNtso8putcBf」、「TQ94dEpAmFQkEEhZEpk3TmbCAZevHxy9Fn」、「TLTz8iQu8xwrnukCPmU253FJZuXhiqfbTd」、「TTxBYUEH1pjR5L1uLbXBK51X2m1be1S1y」帳戶資料(第165至167頁)。
④本院113年聲搜字第335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59至265頁)。
⑤本院113年聲搜字第335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69至275頁)。
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305至309頁)。
6
偵52152卷二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463至467頁)。
②被告施旺典扣案手機畫面擷圖(第517至528頁)。
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35至541頁)。
④被告宋欣修之母 石月華 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第676頁)。
7
偵57183卷
①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第233至235、247至253頁)。
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65至271頁)。
8
他8120卷
①被告嚴義鵬相關電子錢包幣流分析圖(第7頁)。
②113年9月3日員警偵查報告(第9至13頁)。
9
警聲扣66卷
①113年11月8日員警聲請扣押裁定理由報告書(第5至13頁)。
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税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93至96頁)。
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綜合查詢結果(第97至99頁)。
10
本院卷一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12月3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30059304號函及所檢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18日高市地民登字第11370915700號函暨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第163至16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4年度貴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9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96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97至398頁)。
⑤USTD交易詳細資訊、扣押物收受處理及明細、公開交易紀錄(第415至423頁)。
⑥扣押物照片(第459至465頁)。
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0日中檢介裳113蒞15235字第1149015401號函(第527頁)。
⑧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37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549至550頁)。
11
本院卷二
①調解結果報告書(第79頁)。
②告訴人蕭世馨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定型化配增益方案合約書(第209至211頁)。
③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第227至231頁)。
④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第233至236頁)。
⑤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第237至239頁)。
⑥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2號調解筆錄(第241至242頁)。
⑦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3號調解筆錄(第243至244頁)。
⑧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4號調解筆錄(第245至246頁)。
⑨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第247至248頁)。
⑩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第249至250頁)。
⑪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7號調解筆錄(第251至252頁)。
12
本院卷三
①被告嚴義鵬提出之以下被證:
被證1:飽腹餐飲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第71至73頁)。
被證2:飽腹餐飲有限公司經營之早餐店「So
laceDeli&Cafe」之google搜尋結
果、googlemap搜尋擷圖(第75至81
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4年度貴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37頁)。
③被告蔣約蘭提出之和解書(第155至156頁)。
④調解結果報告書(第239、247、255、265、273、281、289、299、307頁)。
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第333頁)。
⑥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1號調解筆錄(第359至360頁)。
⑦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9號調解筆錄(第361至362頁)。
⑧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5號調解筆錄(第363至365頁)。
⑨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3號調解筆錄(第367至368頁)。
⑩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2號調解筆錄(第369至370頁)。
⑪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4號調解筆錄(第371至372頁)。
⑫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6號調解筆錄(第373至375頁)。
⑬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8號調解筆錄(第377至379頁)。
⑭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6號調解筆錄(第381至383頁)。
⑮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4號調解筆錄(第385至386頁)。
⑯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調解筆錄(第387至391頁)。
⑰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3號調解筆錄(第393至396頁)。
⑱本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7號調解筆錄(第397至398頁)。
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0日刑研字第1146078313號函及所檢送數位鑑識報告、鑑定人結文(第415至426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16PRO)
1支
1.即偵52151卷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5日9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18樓之2扣得。
4.所有人:嚴義鵬。
2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13PRO)
1支
1.即偵52151卷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5日9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18樓之2扣得。
4.所有人:嚴義鵬。
3
電腦主機
1臺
1.即偵52151卷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經警於113年10月15日9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18樓之2扣得。
3.所有人:嚴義鵬。
4
筆記型電腦
1臺
1.即偵52152卷一第2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7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扣得。
3.所有人:蔣約蘭。
5
行動電話
(廠牌:realme)
1支
1.即偵52152卷一第2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7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扣得。
4.所有人:蔣約蘭。
6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XS)
1支
1.即偵52152卷一第2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含SIM卡1張,I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7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扣得。
4.所有人:蔣約蘭。
7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15PRO)
1支
1.即偵52152卷一第2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7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扣得。
4.所有人:蔣約蘭。
8
冷錢包(SecuX)
1個
1.即偵52152卷一第2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9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3扣得。
3.所有人:蔣約蘭。
9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8PLUS)
1支
1.即偵52152卷二第5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18時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扣得。
4.所有人:施旺典。
10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14PRO)
1支
1.即偵52152卷二第5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18時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扣得。
4.所有人:施旺典。
11
行動電話
(廠牌:OPPOR15Pro)
1支
1.即偵57183卷第27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11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扣得。
4.所有人:宋欣修。
12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8)
1支
1.即偵57183卷第27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11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扣得。
4.所有人:宋欣修。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
30萬1,500元
1.即偵52151卷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警於113年10月15日9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18樓之2扣得。
3.所有人:嚴義鵬。
2
虛擬貨幣(USDT)
11594.344202單位(已扣手續費1.3USDT)
1.即偵52151卷第20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經警於113年10月15日9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18樓之2扣得。
3.所有人:嚴義鵬。
3
現金(新臺幣)
9萬8,000元
1.即偵52152卷一第2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7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扣得。
3.所有人:蔣約蘭。
4
虛擬貨幣(TRX)
10036.0604顆(已扣手續費1TRX)
1.即偵52152卷一第2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9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3扣得。
3.所有人:蔣約蘭。
5
虛擬貨幣(USDT)
16720.388369顆(已扣手續費1.5USDT
)
1.即偵52152卷一第2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3年10月17日9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3扣得。
3.所有人:蔣約蘭。
附表五:
嚴義鵬
蔣約蘭
宋欣修
施旺典
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288萬4,450元
500萬元
15萬元
21萬元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他8120資料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8120號被害人資料卷一
他8120資料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8120號被害人資料卷二
他8120資料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8120號被害人資料卷三
偵52151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151號卷
偵52152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152號卷一
偵52152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152號卷二
偵5718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183號卷
他8120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8120號卷
警聲扣6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警聲扣字第66號卷
本院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卷一
本院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卷二
本院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卷三
本院卷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