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淑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㈠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供述、被害人即被告之母乙○於本院訊問時指述、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如附件)之記載。
㈡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伊於上開時、地
,並未以閩南語「幹你老爸、幹你老母」等語辱罵被害人云云,惟查,被告對其於上揭時、地,對被害人口氣比較差、大聲之情坦承屬實,是當可推知於上開時、地,被告、被害人間對立形勢緊張;再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於偵訊時證述綦詳,衡諸常情,若非被告確有上開辱罵之情事,而達於被害人無法容忍之地步,被害人基於母子親情,當無訴諸公權力介入之舉。另衡以被害人若係誣指被告而欲陷其入罪,當無於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其到庭時,又稱基於母子親情而不願作證,復就被告量刑之刑度,對本院表示可再給被告一次機會,不要判太重等語,益彰被害人與被告間之母子親情。是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案被告與被害人為母女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併參)。
三、查被告於上開所示之時地,辱罵被害人「幹你老爸、幹你老母」之穢語,所為言語、舉動均足使被害人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應屬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前已數次因違反保護令而經本院判刑,竟動輒對被害人出言辱罵,造成被害人精神上之痛苦,無視於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惟考量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身心及家庭狀況,其曾從事餐飲業,目前無業之經濟狀況及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第101年度偵字第42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