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63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劉榮奇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之「附表所示之商標,係」補充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商標,各係」。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1列之「上衣、外套、褲子等物」補充為「上衣、外套、褲子等物(詳如附表)」。
㈢證據部分:「扣案之仿冒衣物共357件」補充為「扣案之仿
冒衣物共357件(詳如附表)」
二、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之修正理由第1至4項參照)。對被告而言,其所為除涉犯修正後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外,尚涉犯同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爰審酌被告將仿冒商品在市面上意圖販賣而陳列,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聲譽,仿冒商品數量,欲出售之價格,及被告坦承犯行、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最高法院88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本件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既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處斷,則關於沒收之從刑部分,亦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衣物(共357件),係被告觸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以││物品││(共35│註冊號數表示││清單││7件)│)││編號││││├──┼────┼───┼──────┤││仿冒鬼洗││00000000號、││001│上衣│34件│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仿冒地藏││00000000號、││002│小王及日│43件│00000000號、│││本藍上衣││00000000號、│││││00000000號│├──┼────┼───┼──────┤││仿冒adid││00000000號、││003│as上衣│54件│00000000號、│││││││││││├──┼────┼───┼──────┤││仿冒adid││00000000號、││004│as外套│4件│00000000號、│││││││││││├──┼────┼───┼──────┤││仿冒adid││00000000號、││005│as褲子│4件│00000000號、│││││││││││├──┼────┼───┼──────┤││仿冒puma││00000000號、││006│上衣│29件│00000000號、│││││││││││├──┼────┼───┼──────┤││仿冒puma││00000000號、││007│褲子│5件│00000000號、│││││││││││├──┼────┼───┼──────┤││仿冒nike││00000000號、││008│上衣│48件│00000000號│││││││││││├──┼────┼───┼──────┤││仿冒LEVI││00000000號、││009│S上衣│84件│00000000號│││││││││││├──┼────┼───┼──────┤││仿冒LACO││00000000號、││010│STE外套│4件│00000000號│││││││││││├──┼────┼───┼──────┤││仿冒LACO││00000000號、││011│STE上衣│48件│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