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38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