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救字第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