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06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信用貸款約
定事項、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