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741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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